打印为了规范馆藏档案利用行为,更好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鹿泉区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利用是指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摘录和复制。
二、利用档案应具有合法目的和正当理由,申请人(单位、组织和个人)具备主体资格。授权或委托利用的,应出具具有效力的相关手续。因故不能到现场的,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或移动端APP(档案查询APP)提出申请,经区档案馆审核同意后提供利用。
三、申请人持有介绍信或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区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资料。申请利用时,须填写《利用开放档案申请表》,查阅内容限于介绍信所列事项或申请表填写内容;超出以上内容的,需说明理由。
四、利用未开放馆藏档案,申请人须提供利用档案的有关规定依据,并经区档案馆审核同意;必要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档案移交单位依法享有优先利用权。
申请利用时,须填写《利用未开放档案申请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档案馆就是否准予利用做出答复。同意利用的,由工作人员代为复制并出具档案证明。
五、申请人利用民生类档案(限婚姻、招工录用、人事调动、承包土地确权类)的,须填写《利用民生类档案申请表》,参照开放档案利用程序办理。
六、在利用档案过程中,行为人要注意爱护档案,遵守保密规定,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造成泄密、损坏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七、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馆藏档案,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根据利用申请人需要,在征得协议档案馆同意后,可提供“异地查档、跨馆服务”。
九、本馆不出具无档案证明。
十、档案利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即日起实行,2024年7月制定的《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办法》废止。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