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复议石家庄市自规局鹿泉分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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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5〕3号
申请人:高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大街XX号XX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海东,职务:局长
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高敬云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查处违法建筑投诉书》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河北奥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立案查处法定职责。
经审查,申请人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建议申请人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