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项目选址温馨提示函
致各位经营主体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为避免各位经营者因选址不当,租赁、装修投入后无法办理相关许可,造成经济损失,现将餐饮项目选址法律红线提示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请各位申请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提前核实房屋规划性质、是否配套专用烟道,审慎选择经营地址,依法合规办理营业执照及后续经营许可手续。
石家庄市鹿泉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