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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工作的公告
2026-07-03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为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相关工作要求,规范我区殡葬服务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现就我区开展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石家庄市鹿泉区域内,除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外,凡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殡葬策划、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的组织及个人。(仅从事殡葬用品销售的商户及个人,暂不纳入本次备案范围)。
二、备案程序及备案文件
(一)办理程序
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向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2.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经审查、核查合格后,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对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予以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
4.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将已备案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5.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如停止从业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二)材料文件
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基本情况(附件1、2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依法取得的相应资格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5.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计价单位。
三、办理时限与地点
1.备案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30日,所有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须向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完成备案手续。新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在提供服务前完成备案;
2.办理地点: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6楼6610房间(鹿泉区北斗西路1号六楼;咨询电话:0311-82016609、0311-82181686)。
四、相关管理告知
1.所有应备案殡葬经营主体须按时、如实提交全部备案材料,不得隐瞒经营项目、伪造证明材料;材料信息发生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者、经营范围等),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变更;
2.未按规定完成备案、存在违法违规殡葬经营行为的,区民政局将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核查处置。
附件1:《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组织)备案登记表》
附件2:《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个人)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