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 适老模式 繁体版  丨  简体版
石家庄腾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冀A06146D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案
2025-11-13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10交罚罚决字2025136
事人:石家庄腾畅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MA0G0YM39B
违法事实及证据石家庄腾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冀A06146D于2025年9月29日01时11分03秒经过石家庄市元氏县红旗大街1号检测点(Y418 K11+550处)被非现场检测设备称重抓拍,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2.5吨,车货总限重49吨,超限3.5吨,超限率7.14%。经调查核实,石家庄腾畅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冀A06146D已构成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该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以上事实由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 5 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