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永萍驾驶冀AKQ381巡游出租汽车故意绕行案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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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5〕135号
当事人:梅永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7日14时10分许,梅永萍驾驶冀AKQ381出租车从石家庄电力机务段拉载乘客送到石家庄火车站,预估行程7公里,实际行驶12.1公里,收费29.5元,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梅永萍驾驶冀AKQ381巡游出租汽车故意绕行,鉴于当事人初次实施此项违法行为,情节符合《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系统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第14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和《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系统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第14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