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对冀AA74199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标志不全案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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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当罚决字〔2025〕130号
当事人:李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高晓川(执法证号 03012017013)、梁亮(执法证号 03012017026)接到举报反映:2025年10月27日早上在出租车落客点发现冀AA74199巡游出租车车身两侧没有所属公司名称、编号,标志不全行为。执法人员随即通知了冀AA74199当事车主来我单位接受调查。2025年10月29日,该车主李娟来我单位接受调查,我单位执法人员高晓川、梁亮向该车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 开展了案件调查。经调查,2025 年10月29号,冀 AA74199 巡游出租车车身两侧没有所属 公司名称、编号,标志不全。2025年10月29日,我单位予以立案,10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车主李娟进行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其行为车辆标志不全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