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承威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冀A40228D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案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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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5〕128号
当事人:石家庄承威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MADK3Y8GXC
违法事实及证据:石家庄承威运输有限公司货运车辆冀A40228D于2025年8月27日6时04分10秒经过石家庄市元氏县G107K345+800米检测点被非现场检测设备称重抓拍,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3.80吨,超限4.80吨,超限率9.8%,经调查核实,石家庄承威运输有限公司已构成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在公路上擅自行驶行为,该违法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项的规定,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以上事实由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二十七 条、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5年10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