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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案
2024-04-08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鹿交罚综合罚决2024043
当事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551877984E
违法事实及证据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于2023年8月至11月第二次放行车牌号为冀A410NF、冀A449WV、冀A54360、冀A77905、冀A0559V、冀ATC158、冀AV8117、冀AV8736、冀A06453D、冀A0559V、冀A449WV、冀ALW606、冀A493E3、冀A07621D、冀A09535D、冀A02100D共16辆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案,以上事实有证据资料,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5(2)项,裁量阶次为较重等级的规定,决定给予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到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 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