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旭光货运车辆冀A1775C车辆超限运输三次案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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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鹿交罚综合罚决〔2024〕051号
当事人:聂旭光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聂旭光货运车辆冀A1775C于2022年12月29日、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13日超限运输三次案,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3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到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