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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亚林违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03-19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鹿交罚综合罚决2024046
当事人:石亚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石亚林驾驶冀ALM866车辆于2024年3月15日14时40分,在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卧龙校区)门口,通过滴滴平台(正新鸡排鹿泉区鹏贺炸鸡店南侧—如家NEO快捷酒店石家庄万象城新百广场地铁站店)接单,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违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以上事实有证据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的规定,决定给予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到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 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4031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