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天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驾驶冀A137WP车辆超限运输货物案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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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鹿交罚综合罚决〔2024〕031号
当事人:河北泽天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MA08X1C38F
违法事实及证据:河北泽天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张宁驾驶冀A137WP车辆于2023年7月5日超限运输货物案,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单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4项,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4年3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