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石家庄市鹿泉区政府网站。鹿泉区政府网站 (www.sjzlq.gov.cn)是鹿泉区政府官方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机构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玉石路与海山大街交叉口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夏季2:30)--5: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1-82012679 邮政编码:050200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鹿泉区政府网站下载。
-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石家庄市鹿泉区住建局,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lqqzjj001@126.com。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