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信息,提高本局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编制《石家庄市鹿泉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本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领导分工。
2.本局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制定印发的各类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本局部署工作文件;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5.重要会议、惠民实事项目、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活动的最新动态;本局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本局政务公告、公示。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行政处罚类别、行为、处理、依据及办理情况。
7.《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鹿泉区人民政府网(www.sjzlq.gov.cn)是鹿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三)主动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范围:法律规定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水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北段 (邮政编码050200);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1—82012382;
电子邮箱:lqsswjbgs@126.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填写《石家庄市鹿泉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一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申请表》可以在鹿泉区人民政府网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水利局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也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正面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如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需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与相关证明材料(授权书、单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书面申请相同)一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申请机构的电子邮箱,同时电话通知受理部门。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处理
本局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局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局牵头制作的,本局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