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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职责边界清单
2022-03-31   来源:鹿泉区文广体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序号
管理事项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备注
1
营业性演出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港澳及台湾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依法指导、监督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石家庄市鹿泉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畴的营业性演出的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行政审批局
负责营业性演出审批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指导、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石家庄市鹿泉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权限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申请经检查合格后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局
负责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3
娱乐场所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娱乐场所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指导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权限范围内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申请经检查合格后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查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的违法行为
行政审批局
负责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查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4
 
音像复制行业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音像制品和复制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音像制品和复制行业治安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权限范围内音像复制行业经营单位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音像制品和复制行业的市场监督管理
5
印刷出版发行业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印刷出版发行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治理销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游商地摊和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负责拟订新闻出版业的管理政策并督促落实,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出口等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对淫秽色情、违禁出版物的检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权限范围内印刷出版发行行业经营单位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印刷出版发行业的市场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对主城区管辖范围内流动商贩的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局
负责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流动商贩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6
电影行业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对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监督管理对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电影管理条例》、《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负责管理全区电影行政事务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电影活动
行政审批局
负责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7
文物安全保护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管理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和内部保卫工作,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打击文物犯罪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同文物部门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
文物安全保护管理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鹿泉分局
负责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区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二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
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修建性详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权限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同时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气象局
负责文物的防雷安全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民族文物保护工作
行政审批局
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管制度,负责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电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石家庄市鹿泉区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行政审批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鹿政办函〔2021〕17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和个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和个人广告行为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告等违规推销行为
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初审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
9
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和使用有线广播电视站监督管理,对违规设立和使用有线广播电视站行为进行查处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行政审批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鹿政办函〔2021〕17号)
 
行政审批局
负责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和使用有线广播电视站初审
10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管理局
负责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为进行查处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行政审批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鹿政办函〔2021〕17号)
 
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初审
11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管理局
负责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监督管理,对违规建设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行为进行查处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行政审批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鹿政办函〔2021〕17号)
 
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初审
1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活动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进行查处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行政审批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鹿政办函〔2021〕17号)
 
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对举办健身气功及设立站点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举办健身气功及设立站点的行为进行查处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行政审批局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鹿政办函〔2021〕17号)
 
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举办健身气功及设立站点审批
14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区委宣传部
负责从宏观上统筹指导协调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工作
15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会同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16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
17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出版物经营活动、经营性演出、艺术品经营等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文化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文化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场监管局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查处权限范围内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的行为
18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区教育局
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19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区教育局
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20
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把消防安全纳入旅游发展规划;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络、督查督办等工作,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旅游市场秩序进行明察暗访;负责查处旅行社及导游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对A级景区和省市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进行安全监督;负责旅游地演出、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等文化经营活动的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对旅游地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管;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管理;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石家庄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假日旅游工作实施方》、《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规范节假日重点区域交通秩序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意见》《石家庄市鹿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等;负责对旅游企业或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整治旅游市场暴力抗法及其他涉及社会治安、触犯刑律等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黑店”“黑车”“黑导”“黑社”和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侵害旅游者权益的案件;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
20
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相关场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投诉处理、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餐饮服务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进行整治。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受理对旅游市场价格的信访、投诉、举报及咨询;监督旅游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提供的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景区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监督国有景区门票、景区内交通工具及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监督落实各种优惠和减免措施。组织旅游行业价格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查处虚构原价、虚假特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法对旅游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的旅游项目或旅游企业,依法吊销严重违规违法项目和旅游企业的营业执照;处理相关旅游投诉。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
 
 
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做好假日期间交通疏导和道路安全管理、特别是旅游高峰时段的管理,制定假期旅游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通往景区道路的交通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通畅,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节假日重点区域交通和停车场秩序规范管理工作按照《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和停车秩序集中治理工作责任清单》(鹿政办函〔2018〕60号)文件执行,提升停车场建管水平,解决行车难、停车难、乱收费等问题,切实保障节假日期间停车管理有序和道路畅通
20
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车辆、船舶违规经营及无合法资质的车辆、船舶违法经营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打击未取得经营许可、超经营范围从事旅游客运的经营行为、查处违规租用不具备旅游运输合法手续车辆的行为;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负责制定假日期间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客运站、车辆特别是旅游包车等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各景区的交通安全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所管辖道路沿线的环境卫生容貌整治工作。在节假日期间,会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交通局等部门对管理范围内区域实行保洁,根据气温的变化增加道路的清洗和降尘;规范小商小贩经营行为,清理道路两侧违章建筑、各类占道经营摊点、沿线小广告等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鹿泉区税务局
负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的纳税人偷逃税款、虛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负责对旅游经营者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负责对其他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事项的处理和查处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牵头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协调做好我区网上宣传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监督未到文化旅游部门备案的景区(点),明确各旅游经营者主体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做好主要道路沿线及通往旅游景区(点)的所有道路两侧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整顿、规范本辖区的旅游市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旅游安全、消防、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监督,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1
旅行社安全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负责旅行社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旅行社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旅游交通意外事故的现场处理和责任认定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旅游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和年审工作
22
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安全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和星级旅游饭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将消防安全、安全风险评估内容纳入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必备条件,指导星级酒店和A级景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等工作,重点加强旅游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维护游客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星级酒店评定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权限范围内星级酒店和星级旅游饭店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管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申请经检查合格后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23
旅游目的地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整治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景区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低级庸俗文化娱乐活动等违法行为;组织文化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等工作,重点加强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规范,建立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维护游客权益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消防安全信息和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旅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石政规〔2018〕19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无照经营行为和文化旅游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需经其他许可审批的除外) 对旅游市场的产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打击价格欺诈及低于成本价竞争等进行为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对主城区内景区周边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占道无证兜售物品等行为的监管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旅游市场中所涉及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旅游市场中无证营运、异地车辆非法驻地经营、有营运证车辆违规营运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整治宗教场所旅游环境秩序,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高价烧香等欺诈游客的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对文化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景区周边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占道兜售物品等行为的监管
 
序号 管理事项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备注
1 “扫黄打非”工作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组织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违法行为 乡镇履职事项清单
乡镇配合履职事项
新增

区委宣传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扫黄打非”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扫黄打非”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的大案要案;负责违禁出版物鉴定  
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打击邪教、非法宗教、淫秽色情、侵权盗版等“扫黄打非”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 1.做好常态化宣传教育,参与开展“扫黄打非”行动;
2.负责摸排发现各类疑似非法出版物、音像视频等信息并上报。
   
2 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按照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和整改工作 乡镇履职事项清单
乡镇配合履职事项
新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市林业局鹿泉分局) 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并承担整改责任;负责抓好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 负责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 按照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和整改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和整改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按照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和整改工作  
区水利局 按照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和整改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和整改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职能,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内相关有限人为活动的管理和整改工作  
乡镇 1.对自然保护地内人为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有关部门;
2.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协助督促相关责任人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3.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有关部门;
4.协助有关部门对已产生的破坏行为督促当事人进行恢复整改。
 
3 文化宣传工作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查处印刷、复制、发行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履职事项清单
乡镇配合履职事项
新增
区委宣传部 负责建设农家书屋,巩固农村文化阵地;开展乡村文化活动  
乡镇 1.落实农家书屋建设、利用工作,保障村民基本文化权益;
2.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文化活动,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
 
4 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利用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对辖区内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发掘、开发、保护;定期统计县域内旅游场景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旅游带动就业等相关旅游数据;推动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交通服务、便民服务、应急救援服务等;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乡镇履职事项清单
乡镇配合履职事项
新增
乡镇 1.发掘本辖区的旅游资源,报送旅游数据统计等相关信息;
2.定期报送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交通服务、便民服务、应急救援服务等信息,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5 文化遗产保护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1.制定并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做好文物普查、研究和活化利用;
2.开展非遗项目调查和公布代表性名录、传承人,负责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
3.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巡查和安全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履职事项清单
乡镇配合履职事项
新增
乡镇 1.开展文物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发现文物线索,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
3.搜集整理非遗资源,组织申报代表性非遗项目。
 
6 燃气安全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负责管辖领域内使用燃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安全措施 乡镇履职事项清单
乡镇配合履职事项
新增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违规使用燃气等行为进行处罚;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分管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加强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督促管道燃气企业持续开展双代工程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负责气代煤冬季用气补贴的汇总和上报;负责辖区内燃气领域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举报线索的核实;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协调解决分管燃气领域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负责对违规使用燃气等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辖区内的燃气及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  
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对涉及盗窃燃气设施、盗用燃气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协调与燃气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依法履行与燃气有关的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救援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区交通运输局 联合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加强对运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钢瓶的机动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管辖领域内使用燃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安全措施  
区民政局 负责管辖领域内使用燃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安全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管辖领域内使用燃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安全措施  
乡镇 1.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2.发现造成燃气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上报;
3.及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
 
7 消防安全管理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乡镇履职事项清单
乡镇配合履职事项
新增
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依法上报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负责根据消防救援需要,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查处职权范围内消防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根据消防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行交通管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等相关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 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区教育局 依据部门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乡镇 1.制定本乡(镇)应急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2.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应急和消防救援部门;
3.发生火情及时组织群众疏散,开展初期火灾处置、现场保护、沟通协调和善后处置工作;
4.为消防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提供服务保障,参与消防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指导村委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排查整改建筑外保温材料安全隐患;
6.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安全责任制。
 
8 无证培训机构监管 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开展常态化排查和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无证培训机构 乡镇履职事项清单
乡镇配合履职事项
新增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展常态化排查和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无证培训机构  
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开展常态化排查和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无证培训机构  
区教育局 开展常态化排查和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无证培训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展常态化排查和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无证培训机构  
区民政局 开展常态化排查和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无证培训机构  
区消防救援大队 开展常态化排查和动态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无证培训机构  
乡镇 对辖区内无证培训机构开展排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区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