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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民政局
文号:
关于《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11-25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我养老事业发展,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尊老、敬老、助老浓厚氛围,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幸福鹿泉建设,根据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政[2011]100号)和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百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14]12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区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鹿财字[2018]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具有本户籍,年满8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二条,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和发放对象年龄根据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三条,百岁老人去世后,仍增发三个月的补贴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四条,高龄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复审、核查、抽查制度,及时增减发放对象,切实做到不漏发、不空发。对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每三个月复审一次,民政局每六个月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