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鹿政办函[2021]41号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2021-11-25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 打印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已经三届九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养老事业发展,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尊老、敬老、助老浓厚氛围,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幸福鹿泉建设,根据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政[2011]100号)和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百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14]12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区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鹿财字[2018]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以人为本宗旨,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按照“尽力而为、动态管理、逐步提高”的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8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四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和发放对象年龄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百岁老人去世后,仍增发三个月的补贴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龄老人,应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或100周岁前二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居)委会指导下按要求填写《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单位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由单位负责告知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初审。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负责调查核实并签署村(居)委会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及其有关高龄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高龄津贴,并将《申请表》及其有关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六条 对经批准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经核准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自年满80周岁、90周岁或100周岁的当月计发高龄津贴。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没有及时申报延误申请的,从经批准的次月计发高龄津贴;因乡镇、村(居)委会的原因造成延误申请的,由乡镇、村(居)委会负责补发。
第八条 高龄津贴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区民政局确认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单后,通过金融机构将高龄津贴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第九条 高龄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复审、核查、抽查制度,及时增减发放对象,切实做到不漏发、不空发。对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每三个月复审一次,区民政局每六个月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公示。
1、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因死亡、户籍迁出本区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条件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户籍迁出本区等情况逐级告知村(居)委会、乡镇或区民政局,乡镇要及时向区民政局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故意隐瞒以骗取高龄津贴。
2、建立统计月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增减等情况上报区民政局。
3、建立档案信息制度。乡镇、区民政局要对高龄老年人登记造册,建立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做好高龄老人津贴档案管理。
第十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冒领、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申请人(包括受委托人),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回高龄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高龄津贴经办机构、乡、村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等致使高龄津贴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造成流失的,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开发布,从2021年11月23日起执行,由各乡镇(区)会同村(居)委会通过广播,明白纸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区民政局负责实施中的解释工作。《鹿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鹿政办函[201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