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辉所属冀A5667X车辆经货运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案
202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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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6〕000014号
当事人:刘志辉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刘志辉所属货运车辆冀A5667X于2026年01月05日18时30分40秒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天线1号检测点(G338 K360+900)时,被货运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车为6轴铰接列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000千克),车货总重量为64200千克,超限15200千克,超限率31.02%。经调查核实,刘志辉所属货运车辆冀A5667X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限定标准,在公路上行驶。以上事实有电子数据、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8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