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旭辉驾驶冀AAB0330网络预约出租车违规收费案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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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当罚决字〔2026〕25 号
当事人:郑旭辉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高晓川、董卓鹏接到乘客举报反映:1月31日7时13分,在滴滴出行平台打车冀AAB0330,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鹿泉院区到长安区奥北公元二期西门,违规收费10元,拟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1月31日,郑旭辉驾驶冀AAB0330出租车拉载乘客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鹿泉院区到长安区奥北公元二期西门,向乘客违规收费10元。2026年2月2日,我单位予以立案,2月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司机郑旭辉进行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其行为违规收费。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7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 √ 处):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六十日内先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再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场行政处罚地点: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