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区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行政审批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
(一)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建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等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概况及人事信息;
(三)局机关及窗口工作动态;
(四)局机关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进驻部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政府采购事项公示公告及中标公告。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政府或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六条 行政审批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审批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及时采纳。
第八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