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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0-05-28   来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浏览次数:1 打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依法向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二、公开内容
第五条 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
(三)城管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城管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
(六)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法制监督、体制改革、新闻宣传、精神文明、行风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务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务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公开方式
第七条 依据本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sjzlq.gov.cn);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三)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依申请公开
第八条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政务公开办负责群众申请的受理,并负责将能够公开的信息提供给公开权利人。
第九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提出。公开权利人可在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政务公开负责人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鹿泉区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本局政务信息公开监督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局的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本区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本区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鹿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