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须知。
一、受理机构
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宁路6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夏季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1-82105512;传真:0311-82012558
邮政编码:050200;电子邮箱:lqqzwgkb@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一)当面申请。当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通过信函申请。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邮寄本机关,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箱申请。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发送至:lqqzwgkb@163.com。
三、申请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相关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相关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相关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所提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相关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11.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12.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