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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农业农村局涉企检查清单及计划
2025-04-30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1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2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3 动物防疫活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4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5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规范执法。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6 对兽药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7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8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9 对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10 对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的监督检查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流入环境。
3.《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石家庄海关及各隶属海关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11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12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和监督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预算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13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重要农时季节,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5.《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14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
方式
1 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监督 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实施抽样及送检;频次1次 现场检查
2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农药使用企业 《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以及其他法规规章 不超过2次 查看材料
现场检查
3 动物防疫活动监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 2次 现场检查
4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 1次 现场检查
5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畜禽(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现处于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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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
现场检查
6 对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3次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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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及系列公告 3次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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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暂无此企业
9 对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暂无此企业
10 对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的监督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进口转基因大豆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办法》   暂无此企业
11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行为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或门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次 现场检查
12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和监督抽检 对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省级原种场和种公畜站进行种畜禽质量监督抽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次 现场检查
13 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农机合作组织、农机大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1次 现场检查
14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   暂无此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