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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庄)行罚决字〔2025〕1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25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庄)行罚决字〔2025〕1546号

违法行为人庞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8日19时许,上庄派出所民警发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xxxxxx庞x的家中,庞x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庞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庞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