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村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村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8日18时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xx门口,曹xx因偶发矛盾对李xx殴打,李xx(xxxxxxxxxxxxxxxxxx)被打时不满十四周岁。
以上事实有曹xx的陈述、报警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