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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5〕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25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5〕154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x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张xx2019年5月14日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6月13日因盗窃罪被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09月15日,因张xx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7月31日因盗窃被石家庄市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张x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公交车站牌处盗窃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张xx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对张xx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