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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5〕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25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5〕1547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村xx街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村xx街xx号,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18日00时许,张x在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北一废旧厂房内,以“xxx”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视频、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张x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处罚前已刑事拘留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张x折抵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