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范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x巷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村xx街xxx巷x号,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29日21时10分,范xx醉酒后使用手机号:xxxxxx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要去杀人。民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镇xxxx小区x区xx号楼x单元xxxx门口找到范xx后,将醉酒后扬言要杀人的范xx传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范xx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报警音频、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范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