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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寺刑)行罚决字〔2024〕0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30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寺刑)行罚决字〔2024〕0421号

违法行为人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xxx小区x期xx-x-xxx,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xxx镇xx村xxx街x排xx号,xx。

违法前科: 2023年03月07日,因梁xx危险驾驶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4年04月12日,梁xx在鹿泉区xxx镇xx村家中为从网上贷款,通过手机微x朋友圈,微x聊天结识了一名微x号为“xxxxxxxxx”,昵称为王xx-资金周转的男子,该男子自称能够帮助梁xx贷款。04月15日梁xx按照男子的要求持xx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到天津市西兴区与对方见面,对方带梁xx至宾馆后,梁xx按照男子的要求把手机给了对方,并把梁xx的手机银行、微信、 支付宝支付密码给了陌生男子。梁xx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将自己实名认证办理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使用,xx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xx银行石家庄市xxxx支行,帮助对方进行转账、收款操作,导致梁xx的xx银行卡产生不明流水140014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资金:140014元,事后梁xx没有获利 。

以上事实有梁xx的陈述、微x交易明细及聊天记录、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