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进入适老化繁体版 丨 简体版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执法机关  > 公安局  > 事前事后公开  > 事后公开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02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07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行罚决字〔2024〕0295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xxx镇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xxx镇xxxx村xxx号,xx。

违法前科: 2018年08月27日,因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04月08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xx”在石家庄市新乐市xx镇xxx村村北的一处厂房内开设赌场,高xx在赌场内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高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已对违法行为人高xx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九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高xx折抵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