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昔阳县xx街x路xx小区,现住址:山西省昔阳县xx街x路xx小区,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9日2时许,于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xxxx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于xx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7mg/100mL。后经核查,于x与2020年8月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被桥西交警大队带去抽血检验,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7ml/100mg。被桥西交警大队处罚。遂于x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记录信息、第一次处罚凭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送石家庄市鹿泉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