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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公(尹)行罚决字〔2023〕2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1-09  来源:公安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尹)行罚决字〔2023〕2615号

违法行为人王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xx镇xx村x区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xx镇xx村xxxxx学校宿舍,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9月18日,王x明知李xx使用王x实名办理的手机卡用于违法犯罪,仍将王x名下中国广电电话卡给李xx使用,从中获利502元。

以上事实有查获证明、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王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502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零肆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