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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33号鹿泉区亚兴烟酒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06-03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33号

当事人:鹿泉区亚兴烟酒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银海饺子王东侧第三间门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0185MA0C9KL99L               

经营者:殷正芳                          

身份证号码:*********************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0日到达鹿泉区亚兴烟酒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店主要经营烟、酒、饮料,持有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卡。2、现场有一名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地人员健康证明。3、场所内北侧货架第一层放有“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标签标有:“牛栏山®”净含量:500ml、酒精度:42%vol,生产日期(批号):见瓶盖202306182 01-A3-71,并标注有: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销售热线:010-69412536 服务热线:010-69415805,共计2瓶,售价15元每瓶。4、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商品外观可见瓶盖印刷颜色浑浊,图案错位、瓶体工艺粗糙。5、我单位当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2瓶“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存放至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庄所,等待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人员进行鉴定。2026年4月21日,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石家庄辰马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田照运鉴定,经对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该商品不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系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系冒用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厂名、厂址的产品,并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2026年4月21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2“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本案于2026年4月2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是2023年以**元的价格通过流动小货车进购了1箱/12瓶“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在进购时未查验该名人员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因时间较久已经无法找到了。销售价格为**元/瓶,销售了10瓶,剩余2瓶,共计违法所得**元。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其他酒类是通过厂家渠道进购,当事人明知道“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应当通过生产厂家渠道进购,却擅自从流动货车处进购在后期理货时察觉疑似侵权商品,存在侥幸心理未进行下架继续售卖,且当事人并未查验送货商贩的相关资质和保留进货票据无法证明来源。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货,也未接到有关产品的投诉,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涉案商品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情况。

3.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货数量、价格的事实

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张、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品鉴定证明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了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及时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了召回。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5月21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35号)。在法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瓶“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进购数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较轻“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瓶“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2瓶“牛栏山®”陈酿酒调香白酒;2罚款人民币54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鹿泉支行,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