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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6〕31号鹿泉区布鲁特餐饮服务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6-05-28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31号

当事人:鹿泉区布鲁特餐饮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EU91W3X5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发区杏苑路雅丰园3栋2号

经营者:张鹏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外卖平台网络餐饮经营户鹿泉区布鲁特餐饮服务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该店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2、该店经营面积约为48平方米;3、现场有3名工作人员,持有有效期内的人员健康证明;4、该店柜台处摆放有“泰将焙煎芝麻口味沙拉汁(浓郁芝麻香)”,净含量:1.5L,产地:浙江省宁波市,产品标准号:SB/T10753,生产日期:2025年5月19日,保质期:9个月,共一瓶,有使用痕迹,此商品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将过期食品原料进行无公害化销毁,并检查整理店内食品原料。当事人当场对该食品原料进行了无公害化销毁。2026年3月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前往鹿泉区布鲁特餐饮服务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冷冻柜和解冻池有“荷美尔精选德式烘焙肠”,净含量1千克,生产者:嘉兴荷美尔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编号:114820,产品标准号:SB/T10279,生产日期:2025.05.06,保质期270天,共计5袋已过期,当场监督当事人将该食品原料进行了无公害化销毁。2026年3月25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泰将焙煎芝麻口味沙拉汁(浓郁芝麻香)”是2025年11月21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德钰调料商行进购,共进购了1瓶,生产日期:2025年5月19日,保质期:9个月,于2026年2月19日过期。当事人称该原料是为了推出的新品使用,但销售不好,该菜品没有上架,后期就没有再使用;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河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进货票据。“荷美尔精选德式烘焙肠”是2025年12月22日在嘉兴荷美尔食品有限公司以280元每箱(1kg*10袋)的价格进购了1箱,生产日期2025年05月06日,保质期270天,于2026年1月31日过期。“荷美尔精选德式烘焙肠”作为德式爆汁烤肠拼盘菜品食品的原料使用,通过当事人提供该菜品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3月25日的销售单据显示共销售三份,销售金额为35.90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嘉兴荷美尔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销售出库单。现场当事人将已过期的食品原料进行无公害化销毁。在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代理人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2.2026年3月24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涉案商品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使用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情况及该原料销毁情况。

3.2026年3月25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涉案商品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使用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情况及该原料销毁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商品的来源、进货价格、进货数量、销售情况等。

5.当事人提供涉案商品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6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33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于2026年3月24日,是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的新规前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适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进行定性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十条第(一)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应当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因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小,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食品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也未有消费者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找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2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序号4较轻:“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十条第(一)项,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向阳大街,银行账号:147***********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