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鹿泉区金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063378377L
住所: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金丰装饰城7号楼11号
经营者:高聪敏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2月15日,本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Y202512844),报告显示石家庄鹿泉区金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规格型号:SBS I PY PE PE 3 10),经抽样检验,浸水后质量增加、可溶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242-2008《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依据《石家庄市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存放有2025年9月2日购进的同批次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025年12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5日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Y202512844的《检验检测报告》及《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检测报告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从河南中奥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规格型号:SBS I PY PE PE 3 10)10卷,进价***元/卷,其中1卷按进价由抽检单位付费购买,剩余9卷于2025年十一假期期间全部用于自家房屋建设使用,销售货值总计是***元,没有获利,利润为**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Y202512844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不合格。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来源、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等。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6年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产品除抽检按进价销售1卷外,其余9卷均自行使用。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户: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