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6〕3号
当事人:河北全厨鲜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GF1TP5J
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中心市场办公楼06栋03层012室
经营者:许胜姣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15日本单位执法人员收到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河北天赋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8日的“手撕麻花(速冻米面食品)”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H2025051452);2025年9月4日本单位执法人员收到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关于河北天赋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的“手撕麻花(速冻米面食品)”的《检验报告》(编号为№:JSP2025CJ15702),两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河北天赋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麻花(速冻米面食品)”的委托商为河北全厨鲜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接收并签字;并于当日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手撕麻花”是2025年4月18日和2025年7月25日委托河北天赋果蔬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两批次“手撕麻花”共生产***箱,以每箱***元的价格销售了***箱,两批次手撕麻花销售金额合计***元。现场检查时两批次手撕麻花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提供了不合格手撕麻花的生产厂家合法经营资质、出厂检验报告、成品出入库记录、留样记录、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投料记录、销售单和委托加工协议。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手撕麻花后发生不适反应等其他损害情况。河北全厨鲜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未有消费者要求退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检验报告》编号为(№:SH2025051452)、(№:JSP2025CJ15702)证明抽检日期为2025年7月19日和2025年8月8日的手撕麻花为不合格食品。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不合格批次食品库存并履行了委托生产的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时,履行了委托生产查验义务。
6.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厂家合法经营资质、出厂检验报告、成品出入库记录、留样记录、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投料记录、销售单和委托加工协议,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加工时,履行监督生产义务。
7.召回公告、自查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在得知所销售“手撕麻花”不合格后,积极整改,并采取召回行为。
8.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询问通知书等。
2026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5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河北全厨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当事人在得知售卖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立即进行召回,并且能够提供不合格食品的监督生产过程,履行了主体责任;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该公司证照齐全,没有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