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6〕2号
当事人:鹿泉区探花张饭店(石邑街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0GHDPN7R
住所(住址):鹿泉区获鹿镇新凯路与石邑街交叉口路东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吕晓忠
身份证件号码: ******************
2025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关于鹿泉区探花张饭店(石邑街二店)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JZ2025SP01685),食品名称:农家火烧馍;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JZ2025SP01685)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确认接收并签字。2025年11月3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农家火烧馍于2025年8月22日从裕华弘霖水产商行购进,共购进*件(每件**袋,每袋**克),总重量**公斤,进价**元/件。其中*公斤用于监督抽检,剩余已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作为菜品及辅料使用完毕。截止到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提供了涉案食品原料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本案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相关成品发生不适等损害情况,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张贴《整改报告》,就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事宜进行整改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SJZ2025SP01685),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案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
5、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整改报告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知晓涉案食品原料不合格后及时整改,并如实配合调查。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6年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6〕2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鹿泉区探花张饭店(石邑街二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禁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