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石家庄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的碧水蓝湾小区进行了在用电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该小区10号楼5单元在用电表强制检定情况,发现10号楼5单元12户电表张贴的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均已超期,现场也提供不了在用电表有效期内的强制检定合格报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石鹿市监责改〔2025〕0600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检验周期的电表。2025年10月2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2025年10月22日对石家庄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
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通过政府强制更换物业后接手负责碧水蓝湾小区,接手后就对小区内的电表进行有序的送检检定,暂未对10号楼的电表进行送检检定。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5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措施情况说明,当事人将继续按照既定顺序把碧水蓝湾小区内的所有电表有序送检,确保小区全部电表检定合格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在用电表超检验周期投入使用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电表超检验周期投入使用情况的事实。
3. 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水表使用状态及没有粘贴检定合格标志。
4.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各类文书。
6.当事人提供整改措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责令整改后采取的相关措施。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用电表超检验周期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 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对该当事人进行较重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理由: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8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订)4、较重1.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2.涉案计量器具数量10台以上的;3.其他情形。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柒佰元整(7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账号:147232011008555。开户行: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地址:鹿泉区向阳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