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不罚〔2025〕36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甘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009518782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利忠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4日,本局收到举报石家庄市甘美食品有限公司网站www.cnganmei.cn新闻中心中《庆贺“甘美”与“华药”携手推出猴菇饼干》发布“‘猴头菇不属于常见中药,但作为一种药食同源的植物,它有很长的食用及药用历史,作为一种菌类食物,猴头菇富含多糖类物质,有抗癌的功效’。尹志超称。据了解,猴头菇是一种食药两用的真菌,性平、味甘。经过深层发酵的培养物经分离提取所得,主要成分为多糖、氨基酸等,广泛应用于医药领域。”“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王祝举研究员表示,猴头菇属于《中华本草》所载品种之一,具有‘健脾养胃、安神’的功效。与此同时。也有猴头菇制成的成药应用于临床。‘如猴头菇菌片、猴头菌提取物颗粒等,适应症为慢性胃炎、消化性胃及十二直肠溃疡、结肠炎以及消化不良等。现代研究发现,猴头菌还具有抗癌作用。’同时,王祝举研究员提示,作为食品的猴姑饼干宣传‘养胃’等益处未尝不可,但不可夸大为功效、疗效等。尹志超也表示,相较于其他饼干,该饼干油脂较少并含有猴头菌确实适于胃不好的人食用,但它并不是胃病患者的必备食品,更不是保健食品或药物。”的内容。2025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在上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打开公司网站,发现网站新闻中心中《庆贺“甘美”与“华药”携手推出猴菇饼干》文章与举报内容一致,执法人员对其内容进行截取打印。2025年8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情况,当事人在与“华北制药秦皇岛有限公司”合作时建立公司网站发布广告,从2019年5月30日发布广告至今未生产销售过该产品,无法提供宣传中猴菇饼干“养胃”的相关依据。在2019年年底与“华北制药秦皇岛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后,未及时将该条广告进行删除。2025年8月11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5年12月与“华北制药秦皇岛有限公司”合作生产过一批次该产品后,在2019年5月30日建立公司网站并发布该商品广告后由于销量不佳2019年年底不再与“华北制药秦皇岛有限公司”合作。鉴于该合作开展时间较早,跨越周期长,距今时间久远,原始凭证、合作合同等关键材料已灭失/未留存,其具体情况已无法查清。当事人在2019年5月30日发布广告宣传后未生产、销售该产品,也无法提供猴菇饼干“养胃”的相关依据。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对网站涉及上述广告内容进行删除。当事人在自建网站所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审核、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在2019年发布广告后未进行生产、销售,也未获利。
1.周敏杰举报信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网站截图三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2019年至今销售明细表,证明当事人在广告发布后未销售过“猴菇饼干”的事实。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等。
2025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5〕12010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2021.04.29)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2021.04.29)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2021.04.29)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在2019年5月30日发布广告至今未生产、销售过该商品,也未在网站上架过销售链接等信息。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发现后立即进行整改删除,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年版)第十一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021.07.15)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广告宣传内容管理审核机制。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3.定期对网站发布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2月0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