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鹿泉区瑞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5MA0937B6XF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昌盛大街109号瑞泰澜庭小区主入口南1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端珍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2日,本局收到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2025年8月1日在该店购买的耳机执行标准为GB8898-2011和充电器执行标准为GB4943.1-2011两个都为强制性执行标准且已经废止……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赔偿500元”。经本局查询,执行标准:GB8898-2011与执行标准:GB4943.1-2011废止于2023年8月1日。2025年8月4日举报人向我局提供购买的充电器与耳机图片,通过图片显示充电器为“yoyocc智能旅行充电器套装”执行标准:GB4943.1-2011,耳机为“迪士腾”执行标准:GB8898-2011。
2025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内容中的产品。2025年8月6日举报人向本局提供了付款记录45元及购买全过程视频记录。2025年8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过“yoyocc智能旅行充电器套装”充电器,执行标准:GB4943.1-2011及“迪士腾”耳机,执行标准:GB8898-2011。2025年8月8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执行标准GB8898-2011耳机和GB4943.1-2011执行标准的充电器是2023年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记录,具体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金额已无法查清。8月1日耳机与充电器销售各1个金额共计45元整,自执行标准废止之日起至今销售数量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桑先生12345热线举报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的执行标准GB8898-2011耳机和执行标准GB4943.1-2011充电器的来源、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的情况。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告〔2025〕12009号送达当事人,其接受并签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系首次违法,销售的货值金额低,获利较少,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罚款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地址:向阳大街,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0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