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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鹿市监处罚〔2025〕26号石家庄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上庄店销售劣药案
2025-10-23  来源: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市监处罚202526

 

当事人:石家庄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上庄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DE11HQ26   

住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便民服务中心北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15日,本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案件转办单》,根据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的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相关情况的函》(渝药监函〔2025252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相关情况的函》(渝药监检三便函〔2025160号),石家庄宁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上庄店购进并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生产厂家: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批号2312A66)符合“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情形,经认定,为劣药。2025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药房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发现瑞舒伐他汀钙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12日购入5盒、17日购入3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税票及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单等材料。2025年7月2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2日和2月17日通过药师帮平台自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瑞舒伐他汀钙片(标识生产企业: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批号2312A66)共7盒2025年2月12日购进4盒瑞舒伐他汀钙片进价135.24元/盒,2月17日购进3盒瑞舒伐他汀钙片进价133.86元/盒,共计942.54元。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税票以及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单。当事人2025年2月17日至3月18日销售完8盒、每盒136元,销售金额共计1088元,违法所得共计10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转办单》、《线索转办函》(冀药监稽便函2025288)、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相关情况的函》(渝药监函〔2025252号)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瑞舒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相关情况的函》(渝药监检三便函〔2025160号)证明当事人所售药品批号为2312A66瑞舒伐他汀钙片为劣药;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药品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

证据四供货商资质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两张、税票两张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单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共六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渠道及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销售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根据以上事实证据,本局已于2025916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石鹿市监罚202505006。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税票以及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且该药品已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12月6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12月6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家庄鹿泉农商银行向阳支行,账号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财政局,银行账号:14723201100855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证号:罚证字第01-07-0009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10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