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鹿泉区烟草专卖局 | ||||||||
| 行政处理决定书 | ||||||||
| 石鹿烟处[2023]第078号 | ||||||||
|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0日15时00分,接举报,鹿泉区西铜冶村西工业区南头库房内存有大量烟丝、散支烟,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梁锋、黄高健等在鹿泉区西铜冶村西工业区南头库房内对现场负责人刘锋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2052006、03012052010)、表明身份后,依法对其鹿泉区西铜冶村西工业区南头库房内进行了检查。在库房内南边空地发现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烟丝伍佰壹拾捌(518)公斤、散支烟壹佰陆拾伍(165)条,经现场调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在检查(勘验)现场无法提供涉案烟丝购进的有效证明,为保全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留证,经局领导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依法对涉案烟丝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单号:1306268)现场负责人刘锋在见证人栏签字。 涉案烟丝经我局执法人员认定为无等级,在此案调查期间,我局无法找到当事人,并于2023年11月22日在《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石家庄市鹿泉区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并公告我局地址、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现公告期限已满,仍无法找到当事人,并无法提取到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籍贯等相关信息。因无当事人,我局无法查清购买价格,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3〕8号)文件中《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附件5)、(附件6)的零售指导价格,核定违法烟丝涉案金额合计为47922.79元(大写:肆万柒仟玖佰贰拾贰元柒角玖分)。 | ||||||||
|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决定对该批卷烟作出如下处理:由于未找到当事人,本案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 | ||||||||
| 如当事人对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发布送达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此案进行结案处理。 | ||||||||
| 石家庄市鹿泉区烟草专卖局 | ||||||||
| 2024年2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