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视案件具体情况,由局政策法规科或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行政许可执法科室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可以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法制审核:
(一)拟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在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政策法规科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二)拟以我局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名义作出的,在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我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事项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现场勘验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我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我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许可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我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我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需经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