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本局)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五条 本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行政执法承办科室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相关科室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以书面审查、程序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可组织本机关聘任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审批事项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许可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但不得因进行法制审核导致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超出法定办理期限。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政策法规科审核。
执法承办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策法规科提出复审建议。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科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本局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制度的,依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