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进入适老化繁体版 丨 简体版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执法机关  > 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 事前事后公开  > 事前公开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2019-10-17  来源:网站建设1  浏览次数:1
一、适用范围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4版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事项审查类型
除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先办理前置审批事项外,先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四、受理机构
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五、决定机构
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审批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八、禁止性要求
非禁即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及扫描件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扫描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扫描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住所使用证明;

 
1.设立住所为自有房产,需准备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设立住所为租用房产,需准备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申请人签署的《市场主体住所使用承诺书》。
3.前置许可证中明确表明住所的,不需准备此项;
 
4住所使用证明的扫描件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