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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烟草专卖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2021-07-19  来源:烟草专卖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部门内部联合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冀政字[2019]22号)、《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鹿泉区关于全面推行“五四三二一”标准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完成内部抽查工作全流程整合,在进一步强化随机抽查的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确保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二)建立健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确保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全覆盖、常态化。

(三)探索双随机抽查与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风有机结合机制,提高双随机抽查的精准性和问题发现率,确保随机抽查工作的震慑力。

(四)确保全度随机抽查比例达到5%以上,抽查检查结果100%公示,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后续监管到位。

二、工作重点

1、细化完善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省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6类事项中的抽查依据、检查人员、抽查对象、抽查内容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2、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随机抽查机制,严把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这个关口,确保全年抽取的检查对象数不低于监管对象的5%,确保随机抽查计划中的抽查事项覆盖本级本单位的抽查事项清单,确保本单位内部抽查“能联尽联、应联必联”。

3、严格随机抽查检查工作程序。要按照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每次抽查,每次抽查都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和抽查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对于需要调整的年度计划,应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调整后的年度抽查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4、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积极探索提高随机抽查问题发现率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充分与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有机结合,提高随机抽查的精准性、靶向性。

三、工作要求

1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高玉山

副组长:张俊强、李建忠

组员:各中队长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鹿泉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附件3)的要求认真开展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流程,确保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2、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APCD工作法,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即抽查,既要保证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增加检查频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进行重点监管。

3、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调整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附件:1

石家庄市鹿泉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检查人员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1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专卖科

取得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经营卷烟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包含有证户和无证户)

1.是否经营假烟走私烟;2.是否经营非渠道卷烟(市内、省内、省外串码及无标烟);3.是否持证经营;4.是否亮证;5.是否证件损坏、丢失;6.是否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7.是否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等

根据专卖监管信息系统要求

工作日按计划开展

 

石家庄市鹿泉区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检查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实施专卖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实施遵循依法实施、“谁主管、谁许可、谁备案、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抽查事项都必须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抽查或监督检查,更不得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外设立检查事项。

“谁主管、谁许可、谁备案、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监督检查对象实施的日常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及公开结果负责,从而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教育,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结果、查处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  抽查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专卖部门要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部门职责,确定抽查的事项,建立“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业务管理范围建立具备执法资质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组织抽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对“一单两库”进行调整。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响应群众举报投诉,既不越位,也不缺位。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APCD工作法,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机抽查,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

第六条  专卖部门负责对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情况和持证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区局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范围涵盖全区所有卷烟零售户(含无证户)和全市全体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对因涉嫌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的投诉、举报、反馈,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交办、转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的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由区局具体组织实施,但检查结果要依法公开。

第九条  制定随机抽查年度计划或月计划,合理确定和调整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销售异常、投诉举报多、有多次或严重违法行为的重点对象,要纳入经营异常名录,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抽查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章  抽取被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在管辖区域内对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的确定,要从烟草专卖局建立的被监管对象名录分库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名录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在全国、全省、全市统一组织开展的卷烟打假打私以及卡口工作中,不属于“双随机抽查”的范围。

在随机抽取产生名单的过程中,须保存痕迹资料,抽取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人员名单时,要综合考虑属地管辖、人员配备、相关部门日常监管职责以及回避等因素。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对经营户的抽查频次为每月开展一次,对执法人员的抽查频次为每半年一次。

第十四条  对城区及农村集镇、公路沿线经营户的抽查比例不少于卷烟零售户(含无证户)的70%,对执法人员的抽查比例为100%。

第十五条  对经营户的检查内容为经营场所内陈列卷烟的检查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亮证情况,对执法人员的检查内容为执法检查证使用、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情况。

第十六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抽查中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予以转岗处理,对违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执法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专卖各部门在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中,要充分运用新机制,创新“放管服”改革中“管”的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第十八条  实地检查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相关见证人签字。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等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条  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公告栏或以其他方式公开。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依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石家庄市鹿泉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