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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024-03-01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应急管理局文件
 
 
石鹿应急〔20243
  ★                     
石家庄市鹿泉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的通知
 
局属各执法股室:
《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于2024年2月28日经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应急管理局
                           2024229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应急〔2021〕8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省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严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
一是强化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工作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区、乡镇两级承担,推动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原则上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二是建立执法计划、执法检查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一个监管执法主体”的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三是建立健全执法企业名单,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执法力度,兼顾小微企业实际,确保隐患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四是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建设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每一起执法案件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合法合规处理。五是实现全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问题隐患整改率、违法行为立案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是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突出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双控机制建设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职,强化安全管理,保证企业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适时开展重点时段集中执法检查。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暑汛期、国庆等特殊敏感时段,根据季节和时期生产经营特点,精心组织策划集中执法检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本级工作部署,开展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仓储物流等行业单位的专项执法,对其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四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乡镇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推进全区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五是积极配合上级完成相关执法工作。认真做好全区执法质量统计报送、典型案例审核上报、“互联网+执法”应用等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在我区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执法事项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石家庄市鹿泉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有5个内设机构,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共计59人,其中上级部门借调2人,驻乡村振兴1人,实有在册人员55人,实有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22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全年总法定工作日
2024年全年共366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51天(366-104-11=251天)。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5522人天(22×251﹦5522人天)。
2.其它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开展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4年按照90天计。
3.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4年按照36天计。
4.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251-90-36)×22=2750人天。    
5.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需3名执法人员10天计,共需检查工作日30人天。2024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750人天,年计划需完成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0家(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日=2750÷30≈90家)。非煤矿山、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按照执法人员比例确定各行业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具体单位数量由分管局领导按照工作实际确定,其他具有执法职责的股室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经费保障。
本年度区财政已安排专项预算予以保证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有关要求,2024年我局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如下: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制氢)、涉有限空间作业等生产经营单位;
(3)安全生产“双”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省、市和我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本计划将纳入区本级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列入重点执法范围。
(二)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根据非煤矿山、工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工作实际,全年计划全覆盖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49家,其中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3家,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2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3家。(具体生产经 营单位名单见附件1)
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执法股室,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执法股室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168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非煤矿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进行不低于两的监督检查
(三)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工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按照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企业安全管理重点事项、重点岗位部位、重点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各执法股室在具体监督检查时应将以上事项列入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2)
(四)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各执法科室监督检查的时间要按照每季度工作日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具体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附后。(详见附件3)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按照《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各乡镇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结合我局全年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2024年我局计划监督检查一般生产经营单位41家,其中物流企业4家,工商贸行业37家。
各执法股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非特殊需要,一般监督检查的单位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执法股室要按照每季度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制定季、月、周监督检查计划。具体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附后。(详见附件3)
非煤矿山、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在开展一般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按照石家庄市鹿泉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开展部门之间联合执法。
五、专项执法安排
办公室、应急指挥股、科技和信息化股、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股、自然灾害管理股、政策法规股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开展监督检查,以上股室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列具体名单。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股室要根据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装备配备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全面应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对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双随机计划录入系统,及时更新执法人员信息,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录入“互联网+执法”系统,实现执法全程线上操作。全面落实执法标准化工作,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根据企业实际和行业重点检查事项,确定执法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开展执法检查7日前将检查事项及相关依据告知企业。检查过程中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检查方案认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检查结束后,要将发现的问题向企业通报,听取企业的意见,并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二)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行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围绕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安全技术服务事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情况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监督检查要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解决行政执法一刀切多头执法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多头执法、行政执法一刀切,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现象发生。
(三)列入区本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企业,原则上由区本级有关股室进行执法检查并出具相应执法文书,移交乡镇处理时,必须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区局相关执法股室对其移交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办的案件实施跟踪督办,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其它部门通报或移交,构成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一经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执法股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体依据,经管局领导同意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政策法规股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保障措施
(一)注重能力提升。一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和我区有关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精神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要认真学习贯彻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本领三是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素质和能力提升引导执法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定期集中组织业务培训,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到重点企业进行观摩研选派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开拓视野,增长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基础管理。一是严格按计划执法。各股室要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度监督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二是充分做好执法前准备工作,行业(领域)明确执法要点,根据企业实际和时段规律、特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做到一企一策,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执法方案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要以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中心,突出重点检查事项,把问题查细查实查透,做好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四是执法检查结束后,要通过召开总结会等形式,与企业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深入沟通,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整改建议,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抓好问题整改工作,举一反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开展执法工作。强化执法台账建设,通过执法文书执法台账、影像资料等形式,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对区本级办理的案件认真开展法制审核,开展行政执法现场监督,对执法工作走过场、执法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通报,定期开展案卷评查,严格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一步加强执法案卷的规范性。
(三)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各项执法工作台账、清单通过执法文书案卷、台账清单、影像照片等资料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围绕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其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三是各行业监管和执法股室,要保证执法工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及时沟通情况。四是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凡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其它部门通报或移交。
(四)严格工作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法检查时要按照着装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2024年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2.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3.2024年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附件1
 
2024年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一、非煤矿山(3家
1.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矿山)
2.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3.河北金隅鼎鑫水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23家)
1.石家庄市鹿泉区亿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第二十八加油站
3.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加油站
4.石家庄明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铜冶加油站
5.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一公司加油站
6.石家庄市铜安加油站
7.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玉泉路加油站
8.石家庄石牧药业有限公司
9.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强宇加油站
10.石家庄市鹿泉区华鹏石油营销有限公司
11.河北壳牌石油公司有限公司石家庄龙泉东路加油站
12.石家庄天玺商贸有限公司天玺加油站
13.石家庄市鹿泉区新时代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14.石家庄市金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5.石家庄市鹿泉区磊鑫加油站
16.石家庄市鹿泉区达顺加油站
17.石家庄市雅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8.石家庄市鹿泉区永洁加油站
19.石家庄军福加油站
20.河北海川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鹿泉区龙泉加油站
21.石家庄市鹿泉区振东加油站
22.中海油销售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南大街加油站
23.石家庄市广福源加油站
贸企业名单23家
1.石家庄君乐宝乐时乳业有限公司
2.河北珠江啤酒有限公司
3.石家庄浩瀚明月家俱有限公司
4.河北鑫东瑞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河北陆源科技有限公司
6.石家庄市恒辉家具有限公司
7.石家庄市曲寨水泥有限公司(水泥)
8.河北卡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河北奥瑞金包装有限公司
10.石家庄成城木器厂
11.河北亚明塑管有限公司
12.石家庄市鹿泉区鑫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13.石家庄宜新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14.河北汇能欣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5.河北锐文印刷有限公司
16.河北麦森钛白粉有限公司
17.石家庄乾满服饰有限公司
18.石家庄市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
19.石家庄昌茂彩钢有限公司
20.河北金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21.河北曲寨装配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2.石家庄永盛乳业有限公司
23.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一)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特别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
(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五)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六)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是否存在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八)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九)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十)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获取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落实举报奖励培训计划情况,张贴有奖举报公告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非煤矿山
(一)正常生产矿山
1.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出口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是否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2.企业“三项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
3.是否存在矿矿相通等重大安全隐患。
4.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5.存在外包工程的,是否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基建矿山
1.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2.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和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发生重大变更的是否履行了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是否取得相关证照、资质。
4.是否超建设工期继续组织建设。
5.是否存在以采代建现象。
(三)停产停建矿
1.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定期巡查。
2.供电部门是否按规定停止矿山生产用电,公安部门是否停止供应火工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1.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
2.经营许可证延期情况。
3.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选用承包商符合资质情况;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四)工艺管理情况
1.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情况。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情况。
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情况;以及报警信号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情况。
(五)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情况。
(六)安全管理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情况。
2.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3.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避免无人监护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情况。
5.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情况。
6.企业按照AQ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情况。
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9.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10.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情况。
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工商贸
重大事故隐患方面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应急管理部10号令)组织开展辨识、判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严格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13号令)内容。
建材企业方面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4.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经审批后作业
6.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设报警装置
7.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机械企业方面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严禁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1)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有机溶剂清理清除情况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轻工企业方面
1.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1)白酒储存、勾兑场所应规范设置乙醇蒸汽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2)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应设置燃气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3)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安全防护情况。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严禁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4.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严禁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纺织企业方面
1.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2.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严禁超存、与禁忌物料混存、露天堆放。保险粉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空气干燥的场所。
粉尘涉爆企业方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2.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1)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3)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4)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防火防爆情况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4)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4.粉尘清扫情况。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燃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涉氨制冷企业方面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防护情况。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附件3
2024监督检查时间及任务分配表
单位:家(次)
行  业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小计
  
检查企业
  
检查企业
  
检查企业
  
检查企业
  
检查企业
  
检查企业
  
检查企业
  
检查企业
危险化学品行业
9
0
5
0
5
0
4
0
23
非煤矿山行业
1
0
2
0
1
0
2
0
6(家次)
工商贸行业
1
12
10
11
11
10
1
8
60
  
11
11
22
10
20
9
10
7
90(家次)
备注:重点检查企业49家(非煤矿山重点检查企业每年检查2次),一般检查4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