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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2023-01-07  来源:统计局  浏览次数:1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2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3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4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5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6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7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8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9 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    
10 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 综合法规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3个月 同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