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进入适老化繁体版 丨 简体版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执法机关  >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事前事后公开  > 事前公开
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2019-06-06  来源:网站建设1  浏览次数:1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鹿泉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科室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现场勘验、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方式。文字与动态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六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勘验报告、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七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对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以及现场勘验录音、录像、照相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第八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行为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开展执法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有关执法文书记录。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执法人员所在科室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纸质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记录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当事人和审批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四)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