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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9-06-06  来源:网站建设1  浏览次数:1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开发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开发区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相关科室或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行政许可执法科室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六条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七)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可以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法制审核:
以开发区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名义作出的,在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综合管理科进行审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十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事项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现场勘验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许可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科室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科室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科室在向综合管理科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科室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综合管理科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综合管理科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应当经综合管理科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审批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审批的行政执法科室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科室改变或不采纳综合管理科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