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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6-14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鹿政行复﹝2023﹞5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投诉函回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6日收到该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投诉函回复》。

申请人称,被诉产品属于大豆制品,按照被诉产品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了大豆拉丝蛋白(大豆分离蛋白、食用豆粕、谷朊粉、小麦粉、大豆浓缩蛋白)饮用水等原料进行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大量水分。申请人认为被诉产品在生产过程并未将水分和被诉产品沥干分离,直接将10%水分带入包装,申请人无法判断被诉产品添加的固体物含量有多少克。因此,被诉产品违法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属于毫无依据。被申请人附带的检测报告中没有说明被诉产品是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规定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被诉产品进行送检证明被诉产品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规定,如被申请人未按照该规定对其进行送检属于程序不当也无证据证明该产品是符合规定的食品。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其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与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与申请人举报奖励和投诉索赔息息相关的,因此申请人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内容为:2022年10月21日在xx店购买了一袋“素肉+蛋”生产厂家为石家庄市甲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人认为该产品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而产品未在净含量附近标注沥干物或固形物含量多少,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诉举报人的诉求:1、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涉案产品并进行销毁,对其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以最高奖励申诉举报人,2、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货款并十倍赔偿其承担举报人因本案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复印费等。3、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请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二、2022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1、生产车间工人正在对原料大豆拉丝蛋白进行卤制,然后装袋,抽真空、封口,杀菌,装箱。2、厂家现场提供了:“素肉+蛋”的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和标签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均合格。执法人员经过核实:石家庄市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肉+蛋”其生产工艺是对大豆拉丝蛋白进行卤制后加入料汁搅拌拉丝蛋白吸收完料汁、然后装袋、抽真空8个压力40秒封口,产品抽真空后,料汁在压力下稍微挤压出少许、121度杀菌、装箱。根据上述工艺流程,涉诉产品“素肉+蛋”,经过真空包装后,会将产品内的汁液挤压出来,消费者打开包装后,压力消失,汁液会重新吸收至产品内。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根据上述理由,涉诉生产的“素肉+蛋”由于自身特性,有抽真空工艺,在抽真空条件下,会呈现固液不同状态,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并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合格,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问答要求。三、投诉人举报人称厂家的检测报告中没有说明被诉产品是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规定,厂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中含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规定关于净含量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12月27日对投诉举报人进行了书面回复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对投诉人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其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石家庄市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素肉+蛋”是否属于固液两相食品,未在净含量附近标注沥干物含量是否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的规定。本案中石家庄市甲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抽真空工艺,在抽真空条件下,产品会呈现出固液不同状态,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中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由此可见,石家庄市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素肉+蛋”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该产品厂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结果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规定。综上,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投诉函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30日


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鹿政行复〔2023〕5号

案由

李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投诉函回复》

受送达

李某

送达地点

鹿泉区司法局

送达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伍页

送达日期

 

送达人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备  注

 


送达回证

案件编号:鹿政行复〔2023〕5号

案由

李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投诉函回复》

受送达

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送达地点

鹿泉区司法局

送达文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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